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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中,关于全挂汽车上牌照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,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中第二章第八条“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,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和行驶证。”
拖挂式房车也是挂车的一种,也就可以合法登记注册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和行驶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六条规定,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
(一)载货汽车、半挂牵引车、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。挂车的灯光信号、制动、连接、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;
(二)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,挂车不得载人;
(三)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。大型、中型载客汽车,低速载货汽车,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。
新国标GB/T3730.1-2001和GB/T15089-2001说明。
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,汽车分类的两个新国标GB/T3730.1-2001和GB/T15089-2001已于2001年7月3日对外发布,2002年3月1日正式实施,代替了GB/T3730.1-1988和GB/T15089-1994。GB/T15089-2001主要用于型式认证,是型式认证各技术法规适用范围的依据;GB/T3730.1-2001是通用性分类,适用于一般概念、统计、牌照、保险、gov-ern-ment政策和管理的依据。
新颁布的两个新国标在按用途划分的基础上,建立了乘用车和商用车概念,尤其是在轿车的划分上改革较大,解决了管理和分类的矛盾,是和国际接轨的标准。在我国加入WTO之际颁布实施新分类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。